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负担(原告已预付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袁*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