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谢*申请叶*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象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象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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