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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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