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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