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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