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何*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柳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但无法识别处置,本院执行得款4010元,再无其他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