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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