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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