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分割费2783元,以上共计3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1.5元,由原告周*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周*154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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