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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分割费2783元,以上共计3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1.5元,由原告周*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周*154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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