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韦*与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以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有和好的机会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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