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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黄*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证据不足,诉讼目的难以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9元,减半收取4069.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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