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廖**、翁**组成合议庭,代书记员兰*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上的李*与原告现在起诉的被告李*(身份证号码:)存在瑕疵,诉讼主体不一致。本院依职权到鹿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有关原、被告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亦无法查明被告李*有关身份情况。且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仍不能履行其举证义务,原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本案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基础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柳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柳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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