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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