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共计1年的小孩抚养费4200元。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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