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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