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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