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升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以经过法院同志做思想工作,愿意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