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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