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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