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韦*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韦*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