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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