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申请执行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3日为履行期限截止日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周*支付周*妮的抚养费人民币3900元(从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卢*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在洛满镇洛河村委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公告期限已届满。经查,被执行人卢*有银行存款1020元并已经被扣划到柳江县人民法院账户;被执行人卢*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卢*原所在村委证明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周*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