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愿意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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