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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陆*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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