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陆*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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