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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黄*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原告怀孕将生育,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就于年月结婚。婚后一个月大儿子黄*乙出生,年月日小儿子黄*丙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嗜赌、性格暴躁,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好,如果不是考虑小孩尚小,可能早已离婚。2013年1月1日,被告因用水问题与邻居争吵打架并致人死亡,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于广西桂林监狱服刑。被告被判刑期长,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再由小孩决定跟谁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如得减刑后,再服刑八年就可以出狱。**和父母答应帮其照看小孩,同时表示即使原告离婚也不可能带着二个小孩去嫁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到武宣县民政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前原告已怀孕,并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黄*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黄*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没有添置有什么价值的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有原告小姨卓*借款14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愿意归还。2013年1月1日,被告因用水问题与邻居争吵打架并致人死亡,2013年10月15日被来宾**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于广西桂林监狱服刑。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2、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3)来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告黄*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双方即开始同居,在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前原告已怀孕,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月1日,被告因用水问题与邻居争吵打架并致人死亡,2013年10月15日被来宾**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因被告犯罪被判刑期较长,导致夫妻长期分居,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再维持夫妻关系已不现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三十六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罗*与被告黄*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乙、黄*丙随原告罗*生活,由原告罗*抚养,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

三、夫妻共同债务,借卓*借款14000元由原告罗*负责归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来宾**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帐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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