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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与被告覃*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排、被告覃*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自由恋爱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覃*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儿子覃*丙。婚后两年夫妻双方的感情较差,被告的性格态度、脾气发生很大的变化,被告游手好闲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鬼混在一超,参与赌博夜不归家,不务正业,以赌为生,自家货车不经营,原告只好请别人开车拉货。夫妻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于2013年向别人借高利贷作赌资欺骗他人钱财,后来被告还被关进县公安局看守所一年。被告出狱后还是不改赌博的老毛病,仍借别人的高利贷作赌资欠下巨额赌债,原告痛在心里不得已又替被告归还他人近20万元高利贷。被告长期在外面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包养女人,从不照顾家庭和孩子。被告这两年来对原告进行虐待,百般刁难打骂原告,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无奈迫于起诉离婚。综合上述,原告认为,被告参与赌博,并且实施家庭暴力,不务正业,使原告在肉体、精神上均深受伤害,这个的婚姻是不幸福的,现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覃*丁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覃*乙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乘龙牌货车一辆价值10万元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覃*甲辩称,原告诉称其经常存在打骂、虐待等行为不是事实,其实一年多以来,其与原告为家庭生计共同打拼、苦心经营,其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创建美好的家庭生活,希望原告能够冷静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与被告覃*甲于2004年相互认识自由恋爱后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覃*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覃*丁。现在儿子覃*乙在武宣**属小学就读,儿子覃*丁在幼儿园上学。因家庭生计问题原、被告在2015年5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户籍登记证明以及原、陈述被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与被告覃*甲经自由恋爱,双方相互了解后同居,未登记结婚即生育孩子,后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还生育二儿子覃*丁。这说明原、被告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多年来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之间产生一些意见,发生一些争吵难以避免,夫妻之间并未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相关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也承认了错误,原告应该给予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并通过努力帮助被告改掉不良行为,共同维护好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创建家庭美好未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雷*与被告覃*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来宾**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账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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