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于2015年12月4日以仍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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