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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