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熊*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甲与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熊*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