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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甲与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与被告韦*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甲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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