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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甲与蓝*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蓝*甲诉蓝*乙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甲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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