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蓝*甲诉蓝*乙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蓝*甲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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