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对原告韦*态度有所好转,为了给原、被告的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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