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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至今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福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并于2015年8月12日送达给上诉人李*,上诉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后,至今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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