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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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