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虞*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钟*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钟**字第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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