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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