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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