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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