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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