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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