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黄*与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叶*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