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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