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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