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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班*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班*甲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班*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好赌、双方经常大吵大闹,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班*乙由被告抚养。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2、班*乙出生证明、常住户口登记卡2份,证明原、被告生育情况;3、原、被告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4、被告购买六合彩记录,证明被告赌博成性;5、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已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班*甲经法庭依法送达后未按时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班*甲经法庭依法送达后未按时到庭应诉,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邓*与被告班*甲双方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班*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其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河池**民法院。款汇,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民法院;开户行农**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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