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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