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1月23日以部分证据尚需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韦*甲与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甲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