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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