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自动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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