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25元,由原告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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