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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甲与韦*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甲诉被告韦*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甲于2015年11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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