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韦*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甲与覃*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