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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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